
保护地球并非将其封存不动,或将其与人类利益、社会发展对立起来,而是维持其良好状态,发挥其多样价值,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今年4月22日是第57个世界地球日,我国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珍爱自然资源 守护美丽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票通过的背景下,这一主题的法治意义愈发凸显。在“地球日”的聚光灯下审视这部世界首个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对现行30多部相关法律的“串珠成链”,更是一场深刻改变自然的法律地位并对其给予充分保护的法治变革。
在传统法秩序中,只有具有直接经济价值、可被人独占支配和排他利用的自然物,才能作为物权客体,获得财产“待遇”,受到珍视、管护。否则,只能作为无主荒野,任由利用、破坏,成为“公地悲剧”意义上收益归个人所有、成本却由社会共担的“公地”。这正是现代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也是世界地球日诞生的重要背景。生态环境法典彻底扭转了这一逻辑,把“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自然物都纳入保护范畴,确立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法律原则,通过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财产性制度,体现出深刻的“自然公产观”: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态环境,并非可任意对待的无主之物,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产、人民群众的共有财富。公民对其可以合理利用,但不能随意破坏,造成损害须修复赔偿,产生效益应公正补偿。这种对自然的公产化预设,使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的管护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成为其诸多重大创新的认识基础和法理依据。
如果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财产”,那么应由谁来管、怎么管?与一般私产由所有者支配并负责的单一安排不同,公产治理的生命力在于共治共管:唯有将国家严格管护与公众深度参与相结合,形成双轮驱动的保护格局,才能保证公产利用符合公共利益,避免公产私用。由此,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将国家定位为“自然公产”的守护人,确立其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明确其可综合运用规划、调查评估、监测预警、用途管制、税费征收、宣传教育、补偿赔偿、封禁养护等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治理、修复、改善,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功能不减损。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对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作出系统规定,支持公众通过发表意见、违法举报、公益诉讼等方式,深度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对国家管护的有效补充。
这种自然公产观还蕴含着对保护与利用、私用与公用、经济与生态、有偿使用与惠益共享的辩证认识:其并不排斥利用自然,而是追求合理利用。在世界地球日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保护地球并非将其封存不动,或将其与人类利益、社会发展对立起来,而是维持其良好状态,发挥其多样价值,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正因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强调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并把“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促进社会共享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目标。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以自然的公产化为预设的人与自然关系。它要求我们像经营信托财产一样管理生态环境,不能杀鸡取卵,但可收取“红利”,并通过公共服务由全体人民共享。就此而言,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就是一份针对“自然公产”的“信托契约”。
世界地球日自设立以来已走过56个年头。今年的地球日,因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变得意义非凡。法典对“自然公产观”的确立和保障,是一场伟大的法律革命。它向世界宣示: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葱郁的森林、宜人的气候,不是大自然的免费馈赠,也不是可随意攫取的无主物品,而是受到严密法治保障的“公有财产”。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通过法典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珍爱自然资源”才不会停留于空泛的道德呼吁,“守护美丽中国”才能获得坚实的法治保障。期待这部把自然公产化的绿色法典能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钢牙利齿”,助力呵护好全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让这份“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的共有财富永续常在。
(巩固,作者系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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